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毕晓静。
委托代理人:田爱英,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住鹤壁市鹤山区长丰路北段三矿北。
法定代表人:董合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65.55595万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至2020年,我公司一直向鹤壁市起重机械总厂提供电料服务,多年来一直未付货款,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在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4.5559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