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纯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佩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陈桂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陈超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纯伟与被执行人陈桂平、陈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52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桂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李纯伟借款本金108400元及利息、陈超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桂平、陈超平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4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陈桂平名下位于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164-010栋304【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宜章县不动产权第0003195号】的房产(因该房产不在我院辖区,申请人同意不作评估拍卖处理),扣划被执行人陈桂平、陈超平名下银行存款共314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陈桂平名下位于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164-010栋304【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宜章县不动产权第0003195号】的房产外(因该房产不在我院辖区,申请人同意不作评估拍卖处理),扣划被执行人陈桂平、陈超平名下银行存款共314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平、陈超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521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