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水。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
委托代理人:卢向钦,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孝,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龚代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龚代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