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种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超,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文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种磊与被告吴文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种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种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种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