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纪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冯中强,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野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98422343Y,住所地宁陕县邱家湾林药场。被执行人:胡官升,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纪成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野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胡官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岭公司和胡官升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9840元,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并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胡官升在陕西农商银行账户2707040101109006603671账户余额18.31元,微信账户12,243元,期限一年;此后,被执行人胡官升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陕09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本院(2021)陕0923执恢58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胡官升个人银行及微信账户的冻结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秦岭野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923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小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