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林治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杜永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静、王**与被执行人林治利、杜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治利、杜永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X号(绿丹江苑XX号楼)5单元XXX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叶静、王**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叶静、王**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