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吴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军与被执行人吴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吴凯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邢军借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吴凯伟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公开执行信息,依法启动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5月5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院查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控,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调查措施,经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继刚

审判员  尹 江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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