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孙利珍,又名孙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李鑫、孙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5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李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龙借款本金18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孙利珍已给付原告的29000元利息);被告孙利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320元,由被告李鑫、孙利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李鑫、孙利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陈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8532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鑫、孙利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明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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