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燕,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吴敏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燕与被执行人吴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敏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燕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敏成向申请执行人吴燕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敏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敏成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发现其名下有车牌号桂F×××××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扣押,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吴敏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1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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