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TAKANAWALINEINC.)。 代表人:TADATOOKOCHI。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利,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GOLDENLIONBUILDINGMATERIALSTRADINGCO.LLC.)。 代表人:杨广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红岩,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冰峰,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富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彩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TAKANAWALINEINC.)因与被申请人金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GOLDENLIONBUILDINGMATERIALSTRADINGCO.LLC.)、原审被告连云港富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高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TAKANAWALINEINC.)以已与被申请人金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GOLDENLIONBUILDINGMATERIALSTRADINGCO.LLC.)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TAKANAWALINEINC.)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高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TAKANAWALINEINC.)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敏 审 判 员 高明生 审 判 员 胡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啸涛 书 记 员 马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