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长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堂与被告王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合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忠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工地上认识。被告以工地干活需要资金,自2015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122000元。2019年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将之前的借条收回。被告出具借条后,迟迟不愿还钱。

原告刘忠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证明借贷事实;

3、承诺,证明被告承诺还款时间。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王长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被告王长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忠堂人民币计壹拾贰万贰仟元整。2020年4月4日,王长合出具承诺一份,载明保证借刘忠堂的钱在2020年10月份之前还50%(可分多次还),剩余欠款在2020年12月底全部还清,决不失言。

另查明,原告刘忠堂因与被告王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本院准许刘忠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刘忠堂要求被告王长合偿还借款本金12.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长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堂借款12.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王长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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