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东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芳与被执行人王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东芳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1282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