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常书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振峰与被告常书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常振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振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