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拜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沈某1,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沈某2,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拜某诉被告沈某1、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1.00元,减半收取计240.50元,由原告拜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连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巧燕 书记员    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