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拜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沈某1,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沈某2,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拜某诉被告沈某1、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1.00元,减半收取计240.50元,由原告拜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连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巧燕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