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某与被告杨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且已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甘某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甘某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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