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孟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印江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X与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X偿还申请执行人向X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孟X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X。对此,申请执行人向涛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