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天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刘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天寿与被告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贾天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贾天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一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