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陈良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5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51,188元,违约金47,705.10元,案件受理费2,259.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调查,但无法查找到其下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权益,执行到5,797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为5,7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锋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员缪巍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房倩 书记员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