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韦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海丰县。
被告:马昊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海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利诉被告马昊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韦利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韦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7.22元,由原告陈韦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