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桂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凤,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桂真与被告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桂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艳、张小风(实习律师)、被告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桂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吕桂真自2015年开始在被告的管理下从事环卫工人工作,负责创业大道南段的保洁清扫工作,工作时间:7:30-11:30、14:00-15:30,劳动报酬760元,绩效工资100元,车辆维修费10元。2016年10月,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给吕桂真“优秀保洁员”荣誉证书。2020年5月31日,吕桂真在创业大道南段正常工作时,被支铁民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支铁民承担全部责任,吕桂真不承担责任。但鄢陵县××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拒绝为吕桂真申请工伤。2021年1月8日,原告向鄢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鄢劳人仲案字(2021)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鄢陵县××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吕桂真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7月已领取养老金,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吕桂真在鄢陵县××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下,从事环卫工作,负责创业大道南段的保洁清扫工作。2020年5月31日,吕桂真在创业大道南段正常工作时,被支铁民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撞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桂真从事环卫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吕桂真与鄢陵县××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故驳回原告吕桂真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桂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桂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