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丽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陈雯婷,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姜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何丽静与姜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姜成伟结欠何丽静借款552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姜成伟分8年还清,第一年归还48000元,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4000元。第二年归还60000元,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5000元。第三年归还60000元,自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5000元。第四年归还66000元,自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5500元。第五年归还66000元,自2025年2月至2026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5500元。第六年归还84000元,自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7000元。第七年归还84000元,自2027年2月至2028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7000元。第八年归还84000元,自2028年2月至2029年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何丽静7000元。以上为归还本金,利息于最后一期结清。如姜成伟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何丽静可以就姜成伟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何丽静,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花城支行,账号:62×××59。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姜成伟负担。权利人何丽静以姜成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姜成伟支付5589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55892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989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撤回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