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顺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何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顺兰与何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黑04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涛应向李顺兰支付案件执行款2,400.00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刘士光 审判员 冯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