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艳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申请人:宋继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阜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艳梅与被申请人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继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曲阜支行:62×××92账户内银行存款200000元。
申请人张艳梅以担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继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曲阜支行:62×××92账户内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