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茂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李学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茂随与李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学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学永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88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学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学永名下郑州银行账户内存款955.25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850.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永名下郑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25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