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2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2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2财付通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