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双喜,女。 被执行人曾云发,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双喜与被执行人曾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双喜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云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29日、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曾云发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0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云发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谢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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