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田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