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雨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东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笑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长玲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雨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9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长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