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蒲镇塘南街57号2幢1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KLFXW。 负责人:王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刊龙,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歙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肖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安肖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按通知书上的时间交纳本案案件诉讼费用,但原告拒绝收取该缴费通知书,也未按本院通知的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再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