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曾佰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任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佰湘诉被告任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曾佰湘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佰湘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曾佰湘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鸿雁 书 记 员 黄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