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
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思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谢益刚,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审理经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98254.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408.1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法院提交申请,不要求法院赴异地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等传统调查,不要求法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汽车、不动产及小金额存款账户,同意法院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对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合本案财产查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意愿,本案符合终本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0291执2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