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山路幸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艳群,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艳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尚艳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名下房产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查封,无法处置为由,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81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