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钦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徐州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晔公司)与被告赵玉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被告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鼎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幸福家园X-X-XXX室搬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幸福家园小区的开发的单位,该小区房屋未出售部分仍属于原告所有,现原告欲出售涉案房屋时,发现原告无正当理由侵占涉案房屋,被告要求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原告置之不理,继续侵占,导致原告无法对外进行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搬离。
被告辩称
被告赵玉平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不成立,被告有拆迁协议,被告没有非法占有。
被告质证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基本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鼎晔公司提交的徐州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显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2010年7月9日,被告赵玉平与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被告赵玉平作为被拆迁人,同意以案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011年11月,被告赵玉平入住案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 2021年3月18日,原告鼎晔公司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被告赵玉平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被告赵玉平取得诉争房屋的情况来看,被告赵玉平通过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其房屋被征收的情形下取得案涉房屋并入住,被告赵玉平取得案涉房屋系有合同依据的占有行为,并不属于无权占有案涉房屋。因原告鼎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赵玉平非法侵占使用案涉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鼎晔公司要求被告从案涉房屋搬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州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