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江,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