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锋,男,****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 原审被告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煤窑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祖权因与被上诉人陈锋及原审被告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祖权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陈锋自行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祖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祖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杨祖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国林 审 判 员 王宪恩 审 判 员 董措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