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士伟,男,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蒋春平,女,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李文涛,男,汉族,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士伟与被执行人蒋春平、李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1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春平、李文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蒋春平、李文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滕士伟,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滕士伟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00元,已执行到位15492.75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134.4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