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州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于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3)青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立军与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62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于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4月10日开始,经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2、经本院查询,发现于晨名下有位于州市东户的房地产一处,目前正由其他案件拍卖终结,已折抵给案外人王玉琦,该房产暂无余值可供执行。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18年12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有六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文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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