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义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马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义武诉被告马义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义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被告马义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义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义虎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拆除围墙方便马义武的生产生活。事实与理由:马义武与马义虎是邻居,马义虎住在马义武的路北面。2019年,马义虎用自己家的拖拉机几次堵住马义武家的后门,马义武向派出所报警,后马义虎用砖在马义武家后门砌墙,马义武多次报警及到村镇区反映此事,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马义虎又将马义武的孩子打伤住院。马义武与马义虎的住房都是购买村镇规划好的房屋,马义虎的行为让人无法理解,做为相邻权人应当与人相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方便相邻权人的生产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马义虎辩称,马义武让拆墙没有道理。马义武盖房子的时候,马义虎曾告诉马义武要在马路对面拉墙,马义武的出路在南面,不在后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义武与马义虎均居住在刘楼村,且系邻居关系,马义武房屋在路南边,马义虎房屋在路北边。2019年,马义虎在马义武房屋后门处的公共道路上处砌一堵围墙,该墙长14米,墙高3.4米,距离马义武房屋后门1.4米。现马义武认为该墙影响其生产生活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马义武与马义虎系邻居关系,马义虎在马义武房屋后门处砌一堵围墙,距离马义武房屋后门仅有1.4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马义武的生产生活,且该围墙砌在公共道路上,故依据法律规定,马义虎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义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侵害,拆除位于原告马义武房屋后门处的围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义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