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风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沙,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涿州市双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祝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连,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风榜与涿州市双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涿州市双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涿州市双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金柯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刘 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