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壮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缨,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