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余,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祥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1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武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力因与被上诉人魏涛、杭州祥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力与被上诉人魏涛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上诉人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债务纠纷,在2018年4月4日以前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上诉人全部负责,上诉人保证牌证齐全,真实有效。上诉人未能向魏涛提供有效的行驶证,致使魏涛因该车辆缺乏有效证件而无法运营,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对于鉴定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不予认可,该资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庭审质证,一审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车辆停运损失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涛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重审时应予以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贾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黄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