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勉县,系原告田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女,汉族,住勉县,系原告田某某之儿媳。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房如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