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雷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吕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0G950,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023376的吉利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JE8206,车辆类型为H32,车辆识别代码为032219的欧铃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7P683,车辆类型为H39,车辆识别代码为M06547的凯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R3506,车辆类型为K39,车辆识别代码为135172的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0G950,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023376的吉利牌汽车、车牌号为晋JE8206,车辆类型为H32,车辆识别代码为032219的欧铃牌汽车的处分权;

查封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7P683,车辆类型为H39,车辆识别代码为M06547的凯马牌汽车的处分权;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JR3506,车辆类型为K39,车辆识别代码为135172的五菱牌汽车的处分权;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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