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835445160。

法定代表人:汪志鸿。

被申请人:吴越,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周艳丽,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李娜,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吴亚,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王都官,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单苗珏,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周天宇,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越、周艳丽、李娜、吴亚、王都官、单苗珏、周天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吴越、周艳丽、李娜、吴亚、王都官、单苗珏、周天宇名下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周天宇所有的位于东海县××镇×××道××号××××××房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合计以420000元为限。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越、周艳丽、李娜、吴亚、王都官、单苗珏、周天宇名下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在42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天宇所有的位于东海县××镇×××道××号××××××房产的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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