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永孝,男,于****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李安祥,男,于****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被执行人:张德国,男,于****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朱永孝与李安祥、张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云253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安祥欠原告朱永孝工程款22548.41元;被告张德国欠原告朱永孝工程款51183.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因李安祥、张德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永孝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731.97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75131.97元。
本院在执行朱永孝与李安祥、张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德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李安祥未履行义务。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安祥有银行存款,但调查中查明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云A×××××的众泰车,由于申请标的22548.41元与车辆价值相差过大,不宜拍、变卖,未采取执行措施,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安祥在红河州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过工程,公司还有被执行人李安祥的工程款,该工程款足于支付被执行人李安祥所欠款,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红河州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0)云253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