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张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张秀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姣诉被告张小燕、张秀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姣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燕、张秀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姣撤回对被告张小燕、张秀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赵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