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告:熊绍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政,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江县任市镇竹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江县任市镇竹溪村3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723ME3499178K。
法定代表人:周元琴,职务:村主任。
被告:达州市开江县水务局,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0088264054。
法定代表人:孙成勇,职务:局长。
被告: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开江县任市镇黄瓜店村1组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008827707J。
法定代表人:何政雍,职务:镇长。
被告:熊联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伟辉、熊绍兰与被告开江县任市镇竹溪村村民委员会、达州市开江县水务局、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熊联坤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蒋伟辉、熊绍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伟辉、熊绍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