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山西省方山县人。 被告:高×,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庄上村前庄组029号。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200元(壹万伍仟贰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十月份左右,被告因要还挂车租赁贷款资金周转不开,遂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后因其自身原因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前后共计16000元。在此期间由于原告生活紧张,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还款800元,余欠款15200元。2020年11月20号,原告挂车租赁费已届还款期限,遂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15200元。2、录音光盘,证明欠款金额。
被告辩称
被告未举证亦未出庭质证,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遂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前后共计16000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还款800元,余欠款15200元未归还。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高×应当归还原告欠款1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梁×借款1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