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林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晓林到庭参加诉讼,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7200元(2020年5月14日暂算至2021年5月14日);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4日被告周勇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周勇庭审后到庭承认张晓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张晓林与周勇系朋友关系。周勇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周转,2020年5月14日,周勇向张晓林借款40000元,并给张晓林出具一张内容为“我周勇今向张晓林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期一年,从2020年五月十四日到2021年五月十四止,准时还清,月息1分五/借款人周勇/2020年五月十四”的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勇借张晓林40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相印证,周勇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换算成年利率为18%,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该利率约定不违反当时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20年8月21日到2021年5月14日的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利率超出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晓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14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