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麒鸡路巧克立公寓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49074E。

法定代表人:施长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寸凤妹,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现住麒麟区。

被申请人:王占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现住。系被申请人寸凤妹之夫。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寸凤妹、王占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仲裁时,寸凤妹、王占先隐瞒了购房款并非向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而是向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事实,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撤销(2020)曲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

寸凤妹、王占先称,2011年底,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越钢集团宣传销售“雅利安都”房屋,2012年通知交款,寸凤妹、王占先等按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款,同年11月12日经通知签订了合同。我们是按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的,并且房地产公司也出具了正式收据给我们。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曲靖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曲仲裁字第140号裁决,1.被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寸凤妹、王占先交付经依法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办理房屋交付等手续;2.被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寸凤妹、王占先交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270081.27元;3.被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每日人民币212.83元的标准向申请人寸凤妹、王占先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曲靖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争议时,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寸凤妹、王占先支付的购房款的收据4份,在仲裁书中已对该4份收据进行分析认定。并且,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5日向寸凤妹、王占先出具了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但是,仲裁时,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其主张的购房款向案外人支付这一事实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亦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基于该事实由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本就应由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即使仲裁时用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未提交,也不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何况,实际上,该部分证据已提交。因此,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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